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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处20万以下罚款,宣威市关于加强电子礼炮(气炮)使用管理的通告发布

宣威市关于加强电子礼炮(气炮)使用管理的通告

为有效防范电子礼炮(气炮)安全事故发生,整治噪声扰民问题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,倡导文明节俭新风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《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》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就加强电子礼炮、电子气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术语界定

本通告所称电子礼炮,指利用电子直接激发自然空气爆鸣,产生爆炸声响和激发闪光的装置。

本通告所称电子气炮,指利用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(液体)与氧气混合在炮管内,通过电子点火装置点火后形成气体燃爆并产生声响和闪光的装置。

二、全面规范使用电子礼炮(气炮)

(一)全市各婚庆、殡葬、广告服务等经营单位(个人)在办理婚丧嫁娶、开业庆典、民俗活动等事宜中全面规范使用电子礼炮(气炮)。违反本项规定,使用电子礼炮(气炮)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。

(二)规范电子礼炮(气炮)使用时间段及区域。

1.二环内及二环路至殡仪馆路段(含殡仪馆)范围内和全市学校、医院、党政机关、居民集中居住区、易燃易爆场所、养老机构及托儿所周边,全时段严禁鸣放电子礼炮(气炮)。

2.在宣威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(宛水街道、西宁街道、双龙街道、虹桥街道、丰华街道、复兴街道建成区域),除上述第一项规定区域外,应当严格控制电子礼炮(气炮)使用,夜间22:00至次日6:00严禁鸣放电子礼炮(气炮)。

3.倡导市民减少使用电子礼炮(气炮),鼓励使用电子鞭炮、喜庆音乐、悬挂灯笼、鲜花等低碳环保的节庆方式或安静、生态、庄严、肃穆的治丧方式,自觉践行文明新风。

三、法律责任与处罚

违反本通告规定,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,具体如下:

(一)在禁止鸣放的时间段或禁止鸣放的区域,任何单位(个人)办理婚丧嫁娶、开业庆典、民俗活动中违规使用电子礼炮(气炮)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由民政、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《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》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》及《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治丧的通告》等相关规定按职责分工予以劝阻、制止;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,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。经多次劝阻仍持续扰民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八十八条规定,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

(二)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,利用机动车辆非法安装、装载电子礼炮(气炮)设备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六条及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,责令恢复原状,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(三)婚庆公司、殡葬服务店等经营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子礼炮(气炮)经营活动,或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、运输、保管、仓储等条件的,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之规定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;对提供经营场所、运输、保管等条件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

(四)利用液化石油气与氧气混合燃爆的电子气炮,属违法使用爆炸性物质及在不安全场所使用燃气。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,处5至15日拘留;燃气管理部门依据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,处1000元以下罚款(个人)或10万元以下罚款(单位);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》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五)在商业经营活动(包括婚庆、殡葬、庆典服务等)中违规使用电子礼炮(气炮),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排放超过噪声排放标准,或者未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,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监测报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一条: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,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。(2026年8月15日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);第八十二条: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,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给予警告,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(2026年8月15日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条。)

(六)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四、职责分工

市民政局:负责宣传引导殡葬服务行业依法规范使用电子礼炮(气炮),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业的监管。

市市场监督管理局:负责依法查处电子礼炮(气炮)经营单位无照经营和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。

市公安局:负责对违规使用电子礼炮(气炮)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;负责查处上道路行驶的电子礼炮(气炮)车辆交通违法行为。

市综合行政执法局:负责现场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使用电子礼炮(气炮)的行为;负责监督治理电子礼炮(气炮)噪声扰民问题。

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:负责对电子礼炮(气炮)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测,为行政处罚提供噪声监测数据。

市应急管理局:负责指导电子礼炮(气炮)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,牵头组织电子礼炮(气炮)安全事故调查。

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: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违规使用的行为。

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:全面履行电子礼炮(气炮)属地安全管理责任,对本辖区内电子礼炮(气炮)的使用活动进行日常监管,查处辖区内的违规使用电子礼炮(气炮)行为。

五、附则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,以本通告为准。请广大市民和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,共建文明、安宁、有序的城市环境。

举报电话:

市公安局:110

市综合行政执法局:0874-6013551

市市场监督管理局:12315

市民政局:0874-6180176

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:0874-6061568

宣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

宣威市民政局

宣威市公安局

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

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宣威市应急管理局

2026年6月5日

  来源: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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